教 育圈中不少朋友仍然對知識產權誠惶誠恐,有老師仍然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干犯相關條例。報章報道及青少年組織的調查不斷告訴我們,學生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基本知 識乏善可陳,容易誤墮法網,好些偶然喚起「公德心」的學生亦苦惱不知道在哪裏尋找釐清版權的素材。通識科本質上需要運用各式各樣的媒體資料,師生應該怎樣 處理「知識產權」的問題呢?每一次引用材料也得徵詢作者同意嗎?
其實,香港的師生在運用所謂「未經授權」的媒體素材方面,目前是受到法例 保障的。香港法律表明教育機構的師生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複製藝術、文學、戲劇或音樂作品,此等活動「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版權及排印編排的版權」(香港法例 528章45條)。知識產權署的常見問題網頁(http://www.ipd.gov.hk/)亦明確指出版權條例允許「老師在合理範圍內影印報章上的時 事新聞片段,派給班上的學生作為教學之用」,及「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,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複製電台或電視台的節目」。
這 些包括複製資料的教材當然不能向公眾發放,但「可由內聯網向該校的學生及老師發放」。當然,版權持有人仍然有權提出申訴,但因為這「合理使用」的條文,他 們要持有證據指出個別教育活動「不合理」地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才得以受理。換言之,師生可以分享所謂「未經授權」的資料,關鍵是你是否在教育機構中從事學 與教的活動。
除了香港法例的保障外,國際間亦有備受公認的授權條款保障教育界、文化界及公營部門能夠以便捷的方式與大眾分享知識。美國史 丹福大學法律系教授Lawrence Lessig於2001年創立「共享創意」(Creative Commons,簡稱CC),目的是在傳統版權法和放任的公眾領域中開闢一個中間點。
CC 在兩者之間提出涵蓋範圍廣泛的彈性版權授權條款,既方便創作者保留部分版權,又容許他人使用作品。概略而言CC提出了四個元素:(1)署名標示——授權他 人複製、分發、展示和演出作品,創作衍生改作的作品,但必須保留創作者指定的署名方式。(2)非商業——授權他人複製、分發、展示和演出作品,創作衍生改 作的作品,但只限於非商業用途。(3)不得衍生改作——授權他人複製、分發、展示和演出原作,但不得改動或衍生改作。(4)相同方式共用——授權他人發放 衍生改作自原創作品,衍生作品的授權條款必須與原作的授權條款相同。
這四個元素可以組成不同的授權條款,方便創作者靈活選取適當的方法發 表本身的作品。在CC的條款下,不少文化界、教育界組織已公開分享了他們的素材,例如台灣教育部(http://ccnet.moe.edu.tw/)、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(http://ocw.mit.edu/)等均在不同程度上把教學資源以CC條款在網上發布。Creative Commons的網站設有一個資源搜尋器,讓你在整個互聯網世界找到大量可供合法免費下載的材料 (http://search.creativecommons.org/)。
祝願諸君在資訊大海中乘風破浪,旅途愉快,遠離「海盜」。
文:香港教育學院通識計畫研究組陳智達
轉載自2009年4月1日《星島日報》FC1〈星島教材〉